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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有竞业限制员工,新公司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时间:2026-08-17   访问量:1002

日常,经常遇到HR同仁来咨询,我们录用了竞争对手公司离职员工,而该员工又有竞业限制协议。如果我们录用他,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么?今天,咱们就来聊聊这个话题。

首先,每个地方的政策还有所不同,分别从全国层面及各城市的情况具体聊聊。

一、全国层面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网络平台主播的“挖角”)及相关案例,判定挖人构成不正当竞争主要从三个维度进行论证:

1、新公司与原公司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一般主要从两公司的经营范围入手;

2、挖人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这又需要从三方面终合评估a.被挖员工是否负有竞业限制义务;b.新公司对被挖角员工负有竞业限制义务是否知情,是否采取不正当手段诱使人员离开;c.被挖角员工的职位及数量。但各地法院基于类似事实所得出的认定结果有所差异

3、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该竞争行为而受到了实际损害。

来看案例:武汉鱼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炫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脉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一审法院观点:

炫魔公司、脉淼公司和鱼趣公司均是从事互联网直播业务的市场主体,炫魔公司、脉淼公司是全民TV的经营者,鱼趣公司为斗鱼TV提供主播核心资源,双方在网络游戏视频直播行业中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炫魔公司和脉淼公司作为专业的直播网站经营者,理应知道知名主播是直播平台的核心竞争资源,在纠纷发生后特别是2016年7月本院向各被告送达鱼趣公司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后,炫魔公司和脉淼公司明知朱浩与鱼趣公司签订了独家游戏解说协议,明知朱浩依据约定在2015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只能在斗鱼TV平台直播“炉石传说”游戏解说,但炫魔公司和脉淼公司仍然未经许可,通过其经营的全民TV直播朱浩的"炉石传说”游戏解说,导致朱浩在斗鱼TV的观众群随之流失。炫魔公司和脉淼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直接损害了斗鱼TV的市场竞争优势,亦损害了网络直播行业的正常竞争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中“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审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系一般条款,适用该条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法律对该种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二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而受到了实际损害;三是该种竞争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者说可责性。......综上所述,炫魔公司、脉淼公司的行为损害了鱼趣公司的利益,违反了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兰州正丰石油化工技术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奋图过滤材料有限公司、王京良、无锡奋图网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裁判要旨:职工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和竞业限制条款,将掌握的商业秘密提供给新公司,是对商业秘密的披露;而新公司明知是商业秘密仍要求其为自己生产开发相关产品的,具有主观故意和明显的恶意,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均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深圳地区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2019年修订)第三十五条:“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同时违反保密义务给企业造成损害的,受损害的企业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并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提出赔偿损失请求。具有业:务竞争关系的相关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员工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仍然招用该员工的,应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明确指出,如果新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员工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仍然招用该员工,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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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北京地区

红麦聚信(北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氢元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

(2018)京0108民初68094号对于氢元公司上述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该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案中,结合如下因素:1.根据氢元公司自认,其明知屈伟系红麦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和核心工作人员等工作情况;......3.根据第758号裁决书认定及第4958号公证书记载,氢元公司在屈伟离职后仅4个多月的承诺竞业禁止期间内聘用屈伟,并由屈伟担任氢元公司大股东、法定代表人及高管;......5.第三方报道显示,屈伟入职后,氢元公司在大数据行业中具有一定知名度,据此可以认定氢元公司明知屈伟对红麦公司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况下仍聘用屈伟,并与中译语通等进行合作和参与汉能项目,显然缺乏正当性并具有主观恶意。氢元公司虽认为屈伟的行为已为第758号裁决书所评价和处理,但第758号裁决书仅是对屈伟个人行为进行的评判,并不影响红麦公司针对氢元公司所实施行为提出相应主张。综上,氢元公司在屈伟从红麦公司离职后所承诺的竞业禁止期间内聘用其,并参与涉案项目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四、上海地区

上海甲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上海微创心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

(2022)沪73民终16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坏其他经营者或

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规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认定。”就因人才流动产生的法律关系而言,民法典有关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公司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条款等均可能会予以调整。虽然人才也是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源,但在不涉及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人才流动的调整和规范应当遵循兜底性和谦抑性,最大限度为人才流动和经营者自由竞争营造宽松的法律环境。一方面,如果经营者与相关人员存在劳动合同、合作协议或者相关人员属于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的,因人员流动产生的争议原则上应当通过专门调整双方间法律关系的民法典、劳动合同法、公司法等寻求救济,不应直接主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另一方面,如果经营者主张其他经营者对于相关人员的流动构成不正当竞争,在不涉及侵害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应当举证证明其他经营者采取了违反商业道德的手段促成相关人员离职,并造成了相应的损害后果。

五、江苏省

江苏省法院在审理竞业限制案件时,会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新公司恶意挖角,可能会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六、浙江省

杭州开迅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勇、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0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四)

裁判要旨:市场竞争以自由竞争为原则,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为例外。对于网游主播而言,其跳槽至新平台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合同约定,但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违约,并不等同于该行为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不正当性。在守约方能够通过合同方式得到有效救济的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更应秉持审慎、谦抑的原则,而不应随意干预当事人的行为自由。对于被诉平台而言,以高薪“挖角”、预付合同款等方式吸引优秀人才,虽然削弱了原告平台的竞争优势,但促进了人才的自由流动,有利于市场的充分竞争,并不违反商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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