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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本案法院判决已经生效。
当事人A是某头部大厂的资深算法专家,2015年入职,一路做到核心岗,掌握公司大量关键技术信息。2017年,公司与A签订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了年收入2倍的违约金。
2020年9月,A从公司离职,公司随即发出《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告知函》,明确要求他12个月内不得入职竞争单位,并明确列出了乙公司作为禁止入职对象。公司按月向他支付竞业补偿金,每月47500元。
然而,2021年2月起,A多次在工作时间出入乙公司一-这一点被前公司通过监控、门禁记录等方式固定证据。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A拒绝提交社保缴纳记录和个税申报情况,也无法合理解释频繁出入乙公司的原因。
前公司于是提起仲裁,要求A:
1、返还已支付的竞业补偿金33万余元;
2、支付违约金420余万元(离职前12个月总收入的两倍)。

先说结果:仲裁和法院都认定A确实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但最终判决的违约金不是420万,而是207万余元一-正好是他离职前12个月的总收入。
为什么没按约定赔?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
“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且用人单位未能举证证明因劳动者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金额。”
因此,法院在裁量时,结合A的工资收入、岗位重要性、违约情节、公司已支付的补偿金额等因素,对违约金进行了大幅调减,最终以“离职前12个月总收入”作为酌定依据。
这个案件有两点值得注意:
一是证据意识。
公司之所以能锁定A违约,靠的是完整的证据链:竞业协议明确列明乙公司为竞争单位、A多次在工作时间进入乙公司的记录、A无法合理解释且拒绝提交社保个税记录。在仲裁诉讼中,“无法合理解释”+“拒绝提交证据”往往会被推定为不利事实。
二是违约金并非“写多少赔多少”。
竞业限制协议中经常出现“天价违约金”,动辄几百万上千万,但法院在裁判时有权对过高的违约金进行调整。调整时一般劳动者岗位涉密程度、公司实际损失(需公司举证)、竞业补偿金数额、劳动者主观恶意、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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