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竞业限制案件分享
案情
张某系甲公司技术负责人,在职签署合法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后甲公司按月足额支付竞业补偿金。张某未履行就业报备义务,直接入职业务高度重合的乙竞争企业。甲公司提起仲裁、诉讼,请求返还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法院全部支持企业诉求。
劳动合同、岗位任命文件:证明张某属于高级技术人员,属于竞业限制适格主体;
《竞业限制协议》原件:明确竞业期限、禁止从业范围、补偿金、违约金约定;
银行转账凭证:证明企业按月足额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乙公司工商档案(公证):甲、乙两家公司经营范围、主营产品高度重合,证明二者存在实质竞争关系;
社保缴纳记录:张某离职后由乙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证实建立劳动关系;
企业向张某发送的催告函、EMS 签收记录:证明企业已经告知竞业义务,张某拒不配合报备。
协议有效证据 + 补偿金履约凭证 + 两家企业竞争关系证明 + 员工在竞品就职的社保客观记录 + 催告沟通记录,各组证据相互印证,直接证明员工明知竞业义务仍然入职竞争企业,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标准。
判决张某返还全部竞业补偿金,并按协议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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