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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高管开公司抢客户,违反竞业协议,怎么办?

时间:2026-08-30   访问量:0

做法务这些年,类似的事见太多了——高管签了协议,转头就自己搭台子唱对台戏。最近赵某这个案例,挺典型,拿出来跟同行聊聊。

事情经过

赵某,原甲公司副总,离职不到一个月,就跟前同事合伙开了乙公司,自己持股,自己经营,业务和甲公司几乎一样。甲公司发现后,直接启动调查流程,把工商信息、公开活动、业务重叠情况全部固定下来。之后赵某嘴上说退股,但人还在乙公司的行业活动上频繁露面。最后,甲公司解除了竞业协议,赵某反过来要求公司支付竞业期间的补偿金,外加三个月的“额外补偿”——结果,公司一分没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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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逻辑很简单

竞业限制这东西,本质是交换——你不碰我的业务,我按月付你钱。赵某从离职第一天起就在碰,而且从头到尾没停过,那公司凭什么还要给他钱?至于那额外三个月的钱,那是给老实人的,不是给拆台的人的。

专业判断

这种案子,企业只要前期调查做得细,基本不会输。赵某不是跳槽去同行打工,他是自己当老板,直接拉队伍干,性质比普通跳槽严重得多。法院(或者说,公道)不可能让这种人两头占便宜。企业碰到这种情况,该取证取证,该发函发函,违约金和解除协议可以同时操作。赵某反过来说要补偿,站不住脚。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竞业协议不是签了就万事大吉,得靠后续监控。离职高管的工商登记、对外投资、社保记录、公开露面,这些都是日常核查项。赵某的案例告诉我们:只要违约事实实打实,企业不用怕对方倒打一耙。

你是法务也好,HR也好,遇到这种情形,我们的建议就一句话——守规矩的,按月给钱;不守规矩的,一毛不拔,追责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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