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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林某原为百度地图高精地图事业部的部门负责人,该事业部承担百度高精地图、无人车方向核心项目研发,林某在职期间能够接触该板块大量核心业务信息。在职时,林某与百度签订正式《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其离职后1年内,不得自营、入职与百度存在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百度按照员工月工资50%的标准按月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同时协议约定,一旦员工违反竞业义务,需要全额返还已领取的补偿,并且支付对应3倍标准的违约金。2018年3月30日林某正式从百度离职,离职之后百度依照协议持续向其发放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累计发放金额89万余元。离职仅一个半月左右,林某作为唯一股东,注册成立海林上海公司,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后续还陆续投资设立多家关联企业。该公司对外工商经营范围包含人工智能软件开发,同时在招聘平台以“海林科技”名义对外宣传,写明团队来自百度核心业务高管,巨业务方向为高精地图相关服务,还公开招聘视觉算法研发岗位,业务赛道和百度高精地图业务高度重合。百度公司认为林某在竞业限制有效期内,自行设立直接竞争的企业,已经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就此提起劳动仲裁,仲裁作出裁决之后,双方均不服仲裁结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仲裁委支持了百度公司的部分请求。双方均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某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应当继续履行,并按约返还竞业限制补偿、支付违约金。结合林某离职前担任岗位的涉密程度、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所占林某月基本工资的比例、林某违约的方式及时间等,一审法院判定林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89万余元,并酌情判决其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260万元。百度公司与林某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百度方面说法:
高精地图和无人车项目是百度公司重点投入项目。林某知悉公司大量商业秘密,离职后设立多家竞争企业,从事相同项目,给百度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一审判决的违约金数额不足以补偿其损失。
林某方面说法:
即使海林上海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人工智能”也不足以认定其实际经营的业务涵盖了高精地图业务,不足以认定其与百度存在竞争关系。海林上海公司未实际经营,未生产产品,未对外提供服务,未聘用雇员。百度公司实际损失仅为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其请求以该损失的30%调整违约金。

上海一中院认为:
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海林上海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与百度公司有重合。海林上海公司曾在招聘网注册"海林科技”,并介绍其"致力于......实时的高精地图服务""三位创始人来自百度核心业务高管",并已公开招聘岗位视觉算法研发工程师,与林海离职前从事的工作内容有一定重合。"海林科技"的注册日期、首次发布信息的日期均早于林海后续设立企
业的成立时间。综上,海林上海公司与百度公司经营范围、实际开展的业务均存在一定的重合,可以认定存在竞:争关系。林海系海林上海公司的唯一股东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百度公司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为89万余元,一审依据约定判决林海予以返还并无不当。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中,林海除返还竞业限制补偿外,还需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根据本案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认定等,结合违约责任的约定,酌情调整林海承担的违约金,并无不当。
据此,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是高管离职自营同类业务竞业限制纠纷的典型判例。法院明确,判断两家企业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并非仅看企业是否实际开展经营、产生实际业务订单,可结合工商登记经营范围、招聘平台对外业务介绍等公开信息综合作出认定。劳动者作为新设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即便公司尚未实际落地业务,该行为依然可以构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同时本案也体现,竞业限制违约金并非完全遵照合同约定直接判决,法院会结合劳动者岗位涉密等级、实际收取的竞业补偿金数额、违约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违约金金额予以合理调减,平衡企业商业利益与劳动者择业权利。对于掌握核心业务资源的高管群体,领取竞业限制补偿后,应当恪守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在拟定竞业限制违约金时,约定金额也应当具备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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