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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劳务关系能不能约定竟业限制义务这个问题,可以引出一个常态的抗辩思路,劳务案件中用劳动关系抗辩,如果能成,则釜底抽薪,完全打掉违约金,反之亦然。
一、实践分歧
注:文章涉及的法条、案例均已经过核对,非AI杜撰,可放心使用。
问题的提出:劳务案件中用劳动关系抗辩,如果能成,则釜底抽薪,完全打掉违约金。如下文浙江的一个案例,劳务关系的主播违反竞业限制被判赔100万元,反之亦然。
有观点认为,竞业限制须以劳动关系为前提,单位无法在劳务合同中与劳务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劳务人员也无法根据竞业限制协议享受竞业限制的相应补偿。
案例:(2025)粤0104民初5650号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应否向原告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问题。本案中,因原告与被告间属于劳务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对象,据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主流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只对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作出了规定,但是法律并未禁止其他用工形式约定竞业限制义务。兼职/退休人员如果在工作中可以接触到保密事项,企业为保持竞争优势,完全有约定竞业限制的必要,因此劳务合同中可以约定竞业限制义务。
案例:(2022)京01民终1908号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薛某与天世公司签订的《竞业避止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在薛某、天世公司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薛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双方建立劳务关系。薛某虽非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但法律并未禁止劳务关系中的双方约定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故天世公司与薛某的关于薛某离职后的竞业限制约定,亦具有法律效力,天世公司与薛某均应当按照《竞业避止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案例:(2020)沪0115民初71562号
被告抗辩竞业禁止协议在劳务合同中无效,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2024)浙0681民初3062号
本院认为,原告广润公司与被告朱某签订《主播经纪协议》《解除合同协议书》,自愿建立合同法律关系,而非被告朱某主张的劳动合同关系,故对被告关于劳动仲裁前置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上述两份协议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双方理应依约恪守。
本案中,原、被告在《解除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乙方离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在珠宝行业从事主播的工作”,被告应当按照上述协议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现被告朱某未经原告同意在竞争公司从事珍珠直播带货工作,显属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根据《主播经纪协议》的约定,考虑剩余竞业限制期限、被告的过错程度、收益情况,结合被告关于违约金过高的抗辩意见,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1000000元。
二、劳动关系竞业与劳务关系竞业的区别
在判断员工是否违反了约定的竞业义务时,标准是一样的。
两者主要有以下区别:
(1)竞业人员的范围
劳动关系中的竞业限制,劳动者属于法定的特定人员即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劳务关系中的竞业限制约定,源于双方意思自治,属于合同约定的义务。竞业限制人员则不局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
(2)经济补偿的支付
劳动关系中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是法定强制义务,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否则劳动者可直接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而劳务关系中的竞业限制遵循约定,是否支付补偿、支付标准均由双方约定,法律并无强制性规定。若未约定补偿,仅约定对劳务人员的就业限制,该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显失公平。
(3)竞业限制履行期内提前解除的额外补偿
《劳动合同法》倾向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单位在竞业履行期内提前解除的,劳动者可以向单位主张额外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款。
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作为平等主体,权利义务受民法规制和调整,而非劳动合同法规制和调整。若未对单位提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所需承担的责任进行特别约定,则无需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款。
解释(一)法释[2020]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第三十九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建议意见
不管是何种法律关系,竞业限制的设立是一把“双刃剑”,其效力高度依赖于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及其公平性。双方在订立此类条款时,应充分了解其法律性质与风险,确保约定内容合法、公平、明确,以避免未来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对于员工而言,一是要审慎签署,在签署含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务合同时,务必关注是否有合理的经济补偿条款。如无补偿或补偿过低,应积极协商修改。二是要保留好劳动合同/劳务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以备发生争议时使用。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用好竟业限制制度,保护单位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信息财富不受侵犯,以维护企业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如需约定竞业限制,应在合同中明确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以及经济补偿的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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